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规,依照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
3、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教职员工的年度绩效考核和专业职务评聘等;
4、学科建设与调整;
5、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6、学院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8、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9、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报告、重要工作总结;
10、党团建设、意识形态、校园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1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研究所等负责人的配备;
2、学院各级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等候选人的推荐;
4、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5、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的聘用与奖惩等工作;
6、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7、学术不端、师德师风等问题处置,各类违纪处分意见的拟定。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2、学院的重要教学平台、科研平台的申报、检查、验收、评估等,及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核。
3、国内国(境 )外合作项目;
4、专业的申报、调整、检查、验收、评估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财务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2、未经过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财务预算的款项支出;
3、单笔资金超过1万元,严禁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审批资金;
4、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5、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6、大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第八条 除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内容外,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策的形式:
学院党委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策主要程序:
1、会议成员一般提前三天提出议题;
2、会议主持人组织汇总并确定议题,提前一天由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告知会议成员;
3、议题提出者应准备好汇报材料,在会议上进行汇报;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予讨论;紧急事项经书记、院长同意后可列入议题;
4、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方案;
5、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相关议题,有关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6、会议做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7、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8、会议的议题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9、会议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存档保存,保存年限为8年。
10、要维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应。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院长同意后,可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一条 决定决议的执行:
1、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将在学院内公布;
2、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科室、各教研室、各党支部或平台(中心)执行的,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布置督办,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直接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仅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
3、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4、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6、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管责任:
1、对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2、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定决议失误的;
3、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比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新余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等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采取“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新余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