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进一步体现母校对校友的关爱,联络校友、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强化校友对母校的归属感,作为校友身份标识,方便校友返校活动,学校决定发行新余学院校友卡。
新余学院校友卡是学校为推广全程教育理念,与校友共同追求成长,共享学校资源而面向校友发行的实名制卡,具有校友身份认证、校内资源使用和校友企业特约优惠等的服务功能。
新余学院校友卡仅适用于新余学院校内相关部门以及特约合作的社会及校友企业。为优化对持卡人的服务,同时规范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管理办法,申办并领取新余学院校友卡即表明持卡人愿意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校友卡的申领
第一条 发放对象
(一)曾在新余学院历史发展各个时期(新余高等专科学校、新余师范学校、新余卫生学校、新余职业大学)历届学生;
(二)曾在我校任教、任职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任的顾问、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
第二条 申领程序
校友卡采用申领制,需经校友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实名相关信息,经校友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发卡。
(一)个人申领
1、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向学院申请办理;
2、往届校友请登陆新余学院校友网站,下载《新余学院校友卡申办表》网上个人申请办理;
3、到学校校友办现场直接办理;
4、通过邮局寄发相关材料到校友工作办公室办理。
(二)集体申领
1、回校集体参加毕业周年庆祝活动的校友,在来校前2个月将本班自愿申领校友信息发至校友工作办公室,以便统一办理;
2、各地校友会为所在地自愿申领校友集中统一办理。
(三)申领所需材料
申办校友卡需提供申报表、电子照片(1寸免冠照片)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复印件;校友办按规定对申办校友卡的校友身份进行审核。
(四)申领时间
每年6月、12月份两次统一办理校友卡,制作完成后发放。
(五)申领地址及联系方式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大道2666号校友工作办公室,邮编:338000,邮箱:58804641@qq.com。
第三条 变更程序
校友卡采用实名制,为保证信息的有效、准确及有关变更手续的资料核实,持卡人信息及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学校更新;
挂失:如校友卡出现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校园卡务中心挂失,以免出现盗用等情况,有关责任由持卡人自负。
补卡:如校友卡遗失未找到或者卡片损坏,持卡人可带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补办。校友卡首次申办免费,遗失或者损坏后补卡需自行支付工本费20元。
注销:如校友卡不再使用,持卡人可带身份证件和卡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销户取现。
(校园卡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章 持卡校友的权益
第四条 校内外服务
(一)校友卡开通时学校在卡内存入50元可用于校园内消费;
(二)校友卡可以作为出入校园(连同车辆),参加学校有关活动的凭证(特殊时期除外);
(三)校友卡持有者,可优先参与校友会、校友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校友卡持有者可在校图书馆开放时间内入馆自习,在馆内使用电子图书资源和借阅图书;
(五)校友卡持有者可在田径场、篮排球场对在校学生开放时间免费进入场地活动;
(六)校友卡持有者在网球场、室内场馆对在校学生开放时间免费进入场地活动,需提前向管理部门预约使用;校友卡持有者
(七)校友卡持有者,本人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返校活动,享受校友工作办公室与所在院系提供的支持;
(八)校友卡持有者凭校友卡可听取学校各类学术报告会;
(九)校友卡持有者凭校友卡可在相关部门组织下参观学校相关科研基地、校史馆;
(十)校友卡持有者可注册进入校友办网站获得校友信息查询服务;
(十一)可在学校一食堂、二食堂、校园超市消费;
(十二)校友卡持有者可以在校园宾馆享受入住优惠;
(十三)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将积极拓展校友卡使用功能,积极推动新余学院校友创办或者主要经营的企业及社会企业商家自愿为校友定期推出一些便利和优惠,如酒店、旅行、餐饮、电子商务等折扣,具体活动项目和规则另行通知。
(十四)对持卡校友本人提供的校内服务内容及项目解释权归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服务部门所有,校友在使用校友卡时(包括但不限于出入校园、进行消费、阅览图书、使用体育场馆和设施),需服从学校及相关部门管理与安排,安全自负。校外服务的具体规则由学校相关部门和特约合作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持卡人应对必要的身份核实给予配合。学校将不断优化和改进有关服务,同时保留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有关服务内容和规则的权利。
第三章 持卡校友的义务
第五条 申领校友卡表明校友认同和珍惜校友身份,愿意遵守校友卡的管理办法,在相关法律和道德约束下合理使用,自觉维护母校声誉和个人信誉;
(一)校友卡的使用采用实名制,校友应积极配合相关合作部门和特约合作单位对校友身份核实,配合出示校友卡和身份证等必要证件等;
(二)校友应妥善保管校友卡,不得涂改、冒用他人校友卡,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校友卡,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持卡人承担;校友卡如遇丢失,持卡人申请挂失,挂失之前所造成的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
如遇持卡人违背有关规定,学校有权直接冻结、取消、直至禁办校友卡并追回有关消费、折扣等损失。
第四章 校友卡的管理
第五条 校友卡的管理部门
(一)校友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校友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校友卡申领、发放、服务等工作,负责协调校内各部门和校外合作单位为持卡校友提供服务;
(二) 学校财务处和校园卡务中心是校友卡信息处理部门,负责校友卡印刷制作、消费金额结算等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应届毕业生校友卡申领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及各地校友分会负责协助校友办做好历届校友校友卡申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