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余学院学风建设项目的管理, 推动我校学风建设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增强学风建设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水平, 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学风氛围提供有力工作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紧紧围绕“三全育人”为标准,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线,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为保障,以项目化管理为载体,精心遴选、培育一批学风建设精品项目。
第三条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以下简称学生处)是对我校学生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各级各类学风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四条 依据学风建设的内涵和特点,申报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专业思想教育、文化品牌建设、专业技能竞赛、考研备考帮扶、学生科研论文、考风考纪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文明习惯创建、服务育人举措、典型模范树立等十类,每一类别设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若干。项目设计应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充分发挥“中国梦”的核心凝聚作用,积极开展学风建设创新,在创新实践中完善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丰富工作载体。
申报项目应做到: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内容充实、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符合现实需要,反映学风建设的热点、难点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创新性,能够形成特色、品牌;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有利于提升我校学风建设的影响力。
第五条 学风建设项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项目,鼓励和支持与校外机构合作申请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已有学风建设项目尚未结项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学风建设项目。同一工作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管理
第八条 学风建设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学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立项评审,重点就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实施步骤等进行审查,学生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额度,并在全校公示。
第九条 学风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自批准立项之日起 1-2
年,学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条 入选项目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学生处将组织现场考察、中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未按建设方案按时实施的项目予以警告(或减少资助额度),严重的取消立项项目。取消立项项目的申请人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学风建设项目日常管理的责任人,主要负责学风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日常管理、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跨单位、跨部门组团申报的,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主。
第四章 项目经费及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处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据实列支”的办法。各项目负责人在获得立项批准后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不得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经各二级学院学风建设项目日常管理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报销。
第五章 项目结项及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撰写项目成果报告,汇编项目支撑材料,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应及时申请结项。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学风建设项目的验收结项。项目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未通过验收的立项项目,项目申请人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立项。学生项目,学生处可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验收结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学生就业与事务处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