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健全学院治理结构,增强执行力,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根据《新余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以务实进取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沟通交流、相互支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团结协作,服从学校决策部署,保证学校各项规定、措施真正贯彻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数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做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先提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需要,会议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议题时进入,议题讨论结束时离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院长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议题要一事一议一决,实行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讨论研究时发生意见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有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做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秘密。对参会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向党政联席会议及时汇报。学院应建立有效的督办、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需重新提交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机电工程学院制定,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